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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91-93 科學實驗室建築設計規範-5
第6.4.11條 空氣調節係統應設置消聲和減振裝置。
第6.4.12條 空氣調節係統的隔熱結構和消聲結構不得采用可燃燒材料製作。
第6.4.13條 製冷方式的選擇和製冷裝置的設置場所應根據熱源、電源、水源以及空氣調節所需製冷量、冷水溫度和工藝需求與特點等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第6.4.14條 製冷機房的平麵與空間和製冷係統管路的輸送能力應為科學實驗建築的改建和擴建提供一定的餘量。
第7章 氣體管道
7.1 一般規定
第7.1.1條 本章規定適用於壓力不大於0.8MPa的氫氣、氧氣、氮氣、煤氣、壓縮空氣和真空等實驗室內氣體管道設計。
第7.1.2條 氣體管道設計除應按現行的《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氧氣站設計規範》、《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等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7.1.3條 氫氣、氧氣和煤氣管道以及引入實驗室的各種氣體管道支管宜明敷。當管道井、管道技術層內敷設有氫氣、氧氣和煤氣管道時,應有換氣次數為每小時1~3次的通風措施。
第7.1.4條 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的通用實驗室,各種氣體管道也應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
第7.1.5條 穿過實驗室牆體或樓板的氣體管道應敷在預埋套管內,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管道與套管之間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封堵。
第7.1.6條 氫氣、氧氣管道的末端和最高點宜設放空管。放空管應高出層頂2m以上,並應設在防雷保護區內。氫氣管道上還應設取樣口和吹掃口。放空管、取樣口和吹掃口的位置應能滿足管道內氣體吹掃置換的要求。
第7.1.7條 氫氣、氧氣管道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有接地要求的氣體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7.1.8條 管道敷設要求
第7.1.8.1條 輸送幹燥氣體的管道宜水平安裝,輸送潮濕氣體的管道應有不小於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體收集器。
第7.1.8.2條 氧氣管道與其它氣體管道可同架敷設,其間距不得小於0.25m,氧氣管道應處於除氫氣管道外的其它氣體管道之上。
第7.1.8.3條 氫氣管道與其它可燃氣體管道平行敷設時,其間距不應小於0.50m;交叉敷設時,其間距不應小於0.25m。分層敷設時,氫氣管道應位於上方。
第7.1.8.4條 室內氫氣管道不應敷設在地溝內或直接埋地,不得穿過不使用氫氣的房間。
第7.1.8.5條 氣體管道不得和電纜、導電線路同架敷設。
7.2 管道、閥門和附件
第7.2.1條 氣體管道宜采用無縫鋼管。氣體純度大於或等於99.99%的氣體管道宜采用不鏽鋼管、銅管或無縫鋼管。
第7.2.2條 管道與設備的連接段宜采用金屬管道。如為非金屬軟管,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管、聚氯乙烯管,不得采用乳膠管。
第7.2.3條 閥門和附件的材質:對氫氣和煤氣管道不得采用銅質材料,其它氣體管道可采用銅、碳鋼和可鍛鑄鐵等材料。氫氣和氧氣管道所用的附件和儀表必須是該介質的專用產品,不得代用。
第7.2.4條 閥門與氧氣接觸部分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其密封圈應采用有色金屬、不鏽鋼及聚四氟乙烯等材料。填料應采用經除油處理的石墨石棉或聚四氟乙烯。
第7.2.5條 氣體管道中的法蘭墊片其材質應依管內輸送的介質確定。
7.3 管道連接
第7.3.1條 氣體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等形式。氫氣管道不得用螺紋連接。高純氣體管道應采用承插焊接。
第7.3.2條 氣體管道與設備、閥門及其他附件的連接應采用法蘭或螺紋連接。螺紋接頭的絲扣填料應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或一氧化鉛、甘油調合填料。
7.4 安全技術
第7.4.1條 氣體管道設計的安全技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7.4.1.1條 每台(組)用氫設備的支管和氫氣放空管上應設置阻火器。
第7.4.1.2條 各種氣體管道應設置明顯標誌。
第7.4.2條 使用氫氣及可燃氣體的實驗室應設置報警裝置。
第7.4.3條 氣瓶應放在主體建築物之外的氣瓶存放間。對日用氣量不超過一瓶的氣體,實驗室內可放置一個該種氣體的氣瓶,但氣瓶應有安全防護設施。
第7.4.4條 氫氣和氮氣的氣瓶存放間應有每小時不小於三次換氣的通風措施。
第8章 給水排水和汙水處理
8.1 一般規定
第8.1.1條 給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設,設計流量和管道計算,管材、附件的選擇等,除應按現行的《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8.1.2條 實驗室給水管道和排水管道,應沿牆、柱、管道井、實驗台夾腔、通風櫃內襯板等部位布置。不得布置在遇水會迅速分解、引起燃燒、爆炸或損壞的物品旁,以及貴重儀器設備的上方。
第8.1.3條 室內、外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有關防火規範的規定。
8.2 給水
第8.2.1條 給水係統選擇,應根據科研、生產、生活、消防各項用水對水質、水溫、水壓和水量的要求,並結合室外給水係統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第8.2.2條 用水定額、水壓、水質、水溫及用水條件,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第8.2.3條 實驗室化驗龍頭及其它衛生器具給水的額定流量、當量、支管管徑和流出水頭,應符合現行的《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8.2.4條 實驗儀器的循環冷卻水水質應滿足各類儀器對水質的不同要求。
第8.2.5條 凡進行強酸、強堿、劇毒液體的實驗並有飛濺爆炸可能的實驗室,應就近設置應急噴淋設施。當應急眼睛衝洗器水頭大於1m時,應采取減壓措施。
第8.2.6條 下行上給式的給水橫幹管宜敷設在底層走道上方或地下室頂板下;上行下給式的給水橫幹管宜敷設在頂層管道技術層內或頂層走道上方。不結凍地區可敷設在屋頂上。
第8.2.7條 恒溫、恒濕實驗室,其給水管道穿牆和樓板處應采取密封措施。
第8.2.8條 從給水幹管引入實驗室的每根支管上,應裝設閥門。
第8.2.9條 無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間、去汙室的水龍頭,應采用腳踏開關、肘式開關或光電開關。
第8.2.10條 無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去汙室等,應有熱水供應。熱水水量、水溫、水壓應按工藝要求確定。無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尚應配有熱水淋浴裝置。
第8.2.11條 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如采用科研、生活和消防統一的給水係統時,汙染區的用水必須通過斷流水箱。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清潔區內。
8.3 排水
第8.3.1條 排水係統選擇,應根據汙水的性質、流量、排放規律並結合室外排水條件確定。
第8.3.2條 排出有毒和有害物質的汙水,應與生活汙水及其它廢水廢液分開。對於較純的溶劑廢液或貴重試劑,宜在技術經濟比較後回收利用。
第8.3.3條 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排水係統設計,應將長壽命和短壽命的核素廢水分流。廢水流向,應從清潔區至汙染區。
第8.3.4條 放射性核素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設,管材、附件的選擇,尚應符合現行的《輻射防護規定》的規定。
第8.3.5條 汙水及廢水的最大小時流量和設計秒流量,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8.4 汙水處理
第8.4.1條 凡含有毒和有害物質的汙水,均應進行必要的處理,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城市汙水管網。
第8.4.2條 酸、堿汙水應進行中和處理。中和後達不到中性時,應采用反應池加藥處理。
第8.4.3條 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廢水,應根據核素的半衰期長短,分為長壽命和短壽命兩種放射性核素廢水,並應分別進行處理。
第8.4.3.1條 長壽命放射性核素,且放射性濃度又較高的廢水,應將廢水集中存放,待到一定數量後,采用淨化法處理。
第8.4.3.2條 淨化過程中產生的少量濃縮液,可采用固化法處理。
第8.4.3.3條 短壽命放射性核素廢水,應采用貯存法處理。
第8.4.4條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廢水處理,尚應符合現行的《輻射防護規定》的規定。
第8.4.5條 生物安全4級和生物安全3級實驗室的汙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經處理後,汙水應符合現行的《醫院汙水排放標準》的規定。
第9章 電氣
9.1 供配電
第9.1.1條 科學實驗建築的用電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應根據重要性及中斷供電在政治、經濟、科學實驗工作上所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按現行的《工業與民用供電係統設計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9.1.2條 城市電網電源質量不能滿足用電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條件采用相應的電源質量改善措施(如:濾波、屏蔽、隔離、穩壓、穩頻及不間斷供電等措施)。
第9.1.3條 用電負荷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交流不間斷電源係統供電。
第9.1.3.1條 當采用備用電源自動投入(BZT)或柴油發電機組應急自起動等方式仍不能滿足要求時;
第9.1.3.2條 當采用一般穩壓穩頻設備仍滿足不了對穩壓、穩頻精度要求時;
第9.1.3.3條 當實驗或設備需要保證順序斷電操作安全停機時;
第9.1.3.4條 當停電損失大於不間斷電源設備購置費用和運行費用的總和時。
第9.1.4條 低壓配電係統無特殊要求時,應采用頻率50HZ,電壓220/380V係統。係統接地型式宜為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時,應按實驗儀器設備的具體要求確定。
第9.1.5條 供配電係統應預留適當的備用容量及擴展的可能。
第9.1.6條 在同一科學實驗建築(室)內設有兩種及以上不同電壓或頻率的電源供電時,宜分別設置配電保護裝置並有明顯區分或標誌。當由同一配電保護裝置供電時,應有良好的隔離。
不同電壓或頻率的線路應分別單獨敷設,不得在同一管內敷設。同一設備或實驗流水線設備的電力線路和無防幹擾要求的控製回路允許同一管內敷設。
第9.1.7條 實驗室負荷可由專用變壓器供電,也可由共用變壓器敷設專用的低壓配電線路供電。
衝擊性負荷、波動大的負荷、非線性負荷、較大容量的單相負荷和頻繁起動的設備等,應由變壓器低壓母線處用單獨饋線回路供電或由單獨變壓器供電。
第9.1.8條 季節性運行的空氣調節、采暖等負荷占較大比重時,變壓器容量與台數的確定應考慮變壓器的經濟運行。
第9.1.9條 通用實驗室的用電設備可由固定在實驗台或靠近實驗台的固定電源插座(插座箱)供電。電源插座回路應設有漏電保護電器。各實驗室電源側應設置獨立的保護開關。
第9.1.10條 潮濕、有腐蝕性氣體、蒸汽、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等場所,應選用具有相應的防護性能的配電設備。
第9.1.11條 實驗室供配電線路宜采用銅芯導線(電纜)。
第9.1.12條 高層或線路較多的多層科學實驗建築,垂直線路宜采用管道井敷設。強、弱電管線宜分別設置管道井。當在同一管道井內敷設時,應敷設在管道井內兩側。
上一條: 實驗室工作是科學實踐的重要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