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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91-93 科學實驗室建築設計規範-4
5.2 防火與疏散
第5.2.1條 科學實驗建築的防火設計除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外,尚應符合韻鹿娑ǎ?/P>
第5.2.1.1條 有貴重儀器設備的實驗室的隔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非燃燒體。
第5.2.1.2條 由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於兩個。
第5.2.1.3條 易發生火災、爆炸、化學品傷害等事故的實驗室的門宜向疏散方向開啟。
5.3 防化學危害
第5.3.1條 凡進行對人體有害氣體、蒸汽、氣味、煙霧、揮發物質等實驗工作的實驗室,應設置通風櫃。
第5.3.2條 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設計,應符合本規範第4.3.7條的規定。
第5.3.3條 含汞的實驗室應設置特製的通風櫃。該類實驗室的地麵、樓麵、牆麵、頂棚、實驗台、門、窗等均應采用不開裂、不吸附、不滲漏的材料,並應設有集汞槽、溝、瓶等設施。地麵、樓麵應有不小於1%的坡度,地溝、地漏應具有收集散失汞的功能,室內下部應設排風口。
第5.3.4條 凡經常使用強酸、強堿、有化學品燒傷危險的實驗室,在出口就近處宜設置應急噴淋器及應急眼睛衝洗器。
第5.3.5條 必須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學危險品的實驗室,應設置24h持續通風的專用化學品貯存櫃或通風櫃。
第5.3.6條 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處理及處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範的規定。
5.4 防生物危害
第5.4.1條 按現行有害微生物及病毒的4等分類(見附錄A),防生物危害實驗室相應分為生物安全4級實驗室、生物安全3級實驗室、生物安全2級實驗室及生物安全1級實驗室。
第5.4.2條 生物安全4級實驗室
第5.4.2.1條 4級實驗室用於從事高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宜設計成獨立建築物。需與其它實驗用房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時,必須有明確分區及隔離。
第5.4.2.10條 實驗室出入口處必須設置洗手盆並應采用光電式龍頭開關。
第5.4.2.11條 實驗區入口處必須設置危害性標誌、安全告示及工作狀況標誌燈。
第5.4.2.2條 實驗室內必須維持負壓,向室外排風必須經特殊過濾。
第5.4.2.3條 必須為工作人員出入提供以下流程的房間:過渡間家庭服室淋浴間實驗服室實驗室。從過渡間至實驗室應維持依次遞降20~30Pa的壓差。
第5.4.2.4條 必須為實驗材料及儀器設備的出入提供消毒設施。
第5.4.2.5條 實驗室內必須配備Ⅱ級及Ⅲ級生物安全櫃及雙門高壓蒸汽消毒鍋。
第5.4.2.6條 實驗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築構配件及明露管線。
第5.4.2.7條 實驗室的地麵、牆麵、頂棚、觀察窗及管道穿洞必須嚴格密封。
第5.4.2.8條 實驗室內不應采用固定式實驗台及其它固定設施。
第5.4.2.9條 實驗室不得開設外窗。
第5.4.3條 生物安全3級實驗室
第5.4.3.1條 3級實驗室用於從事中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可與其它科研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但其與公共區或其它用房之間必須設過渡間。
第5.4.3.2條 實驗室內必須維持負壓。從公共區或其它用房至實驗室應維持依次遞降10~20Pa的壓差,向室外排風必須經特殊過濾。
第5.4.3.3條 應為實驗材料及儀器設備的出入提供消毒設施。
第5.4.3.4條 實驗室內必須配備Ⅱ級生物安全櫃及雙門高壓蒸汽消毒鍋。
第5.4.3.5條 實驗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築構配件及明露管線。
實驗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築構配件及明露管線。
第5.4.3.6條 實驗室的地麵、牆麵、頂棚、窗及管道穿洞必須嚴格密封。
第5.4.3.7條 實驗室內不應采用固定式實驗台及其它固定設施。
第5.4.3.8條 實驗室出入口處必須設置洗手盆並應采用光電式龍頭開關。
第5.4.3.9條 實驗區入口處必須設置危害性標誌、安全告示及工作狀況標誌燈。
第5.4.4條 生物安全2級實驗室
第5.4.4.1條 2級實驗室用於從事低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實驗室區內宜配備Ⅰ級或Ⅱ級生物安全櫃及消毒鍋。
第5.4.4.2條 實驗室的地麵、牆麵應便於清洗。
第5.4.4.3條 實驗室內不宜采用固定式實驗台及其他固定設施。
第5.4.4.4條 實驗室內應設洗手盆。
第5.4.5條 生物安全Ⅰ級實驗室用於從事微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其設計要求與生物安全2級實驗室基本相同,但可不配備生物安全櫃及消毒鍋。
第6章 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和製冷
6.1 一般規定
第6.1.1條 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和製冷設計除應按現行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6.1.2條 防火、防煙和排煙設計除應按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6.1.3條 空氣淨化設計應符合現行的《潔淨廠房設計規範》的規定。
6.2 采暖
第6.2.1條 采暖地區通用實驗室的冬季采暖室內計算溫度應為18~20℃。
第6.2.2條 采暖係統宜按南北朝向分開環路設置。
第6.2.3條 采暖係統的散熱器宜按每個自然開間的采暖熱負荷進行設置。
第6.2.4條 采暖係統的散熱器其散熱量宜有調節的可能性,但布置在更衣間、淋浴間以及熱媒有凍結危險場所的散熱器除外。
第6.2.5條 采暖係統應在每個環路回水幹管末端和每根立管上設帶短管的閥門。立管的閥門和泄水用的帶短管閥門不宜安裝在地溝內。
6.3 通風
第6.3.1條 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的通用實驗室,其送排風係統也應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
第6.3.2條 每個排風裝置宜設獨立的排風係統。同一個實驗室內的所有排風裝置宜合用一個排風係統。
第6.3.3條 通風櫃櫃口麵風速值宜按表6.3.3確定。
通風櫃櫃口麵風速值 表6.3.3
實驗室內空氣中有害物的最高容許濃度(mg/m3) 櫃口麵風速值(m/s) (mg/m3) 平均值 最低值 >15 0.35 0.25 0.2~15 0.50 0.40 ≤0.1 0.75 0.65 |
第6.3.4條 工作時間連續使用排風係統的實驗室應設置送風係統,送風量宜為排風量的70%,並應根據工藝要求對送風進行空氣淨化處理。對於采暖地區,冬季應對送風進行加熱。送風氣流不應破壞實驗室排風裝置的正常工作。
間歇使用排風係統且排風量大於每小時兩次換氣的實驗室,應設置有組織的自然進風。對於采暖地區,冬季應由建築物的采暖係統補充加熱進風的耗熱量。
第6.3.5條 排風係統的排風裝置、風管、閥門、附件和風機等的材質應依係統所排除的有害物的種類確定。
當按防腐或其它要求必須采用難燃燒材料或可燃燒材料製作風管時,隻可在本實驗室範圍內敷設該種風管。當必須穿越其它房間時,用難燃燒材料或可燃燒材料製作的通過式風管應沿其全長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0.5h的套管或防護結構。
不得利用建築物的可燃燒和難燃燒結構直接作為風管側壁。當排除易於冷凝的氣體時,不得利用建築結構作為風管側壁。
第6.3.6條 排風機宜設置在建築物(不含排風機房)之外。排除有害氣體的排風機不得設置在送風機室內。
第6.3.7條 送排風機的進出口應設置長度為0.15~0.30m的用難燃燒材料或非燃燒材料製作的柔性接頭,接頭部分不得加刷塗料。
第6.3.8條 排風係統宜在排風機吸入側的管段上設置消聲裝置,排風機應設減振裝置。
第6.3.9條 排風係統宜設防倒灌裝置。
第6.3.10條 排風機房應有通風措施。通風量不應小於每小時一次換氣。
第6.3.11條 排風係統排出的有害物濃度超過有關標準規範規定的允許排放標準時,應采取淨化措施。
第6.3.12條 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排風係統宜設置熱回收裝置。
第6.3.13條 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通風設計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6.4 空氣調節和製冷
第6.4.1條 累年最熱月平均溫度高於或等於22℃地區的通用實驗室,當利用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可設置機械通風係統。
第6.4.2條 累年最熱月平均溫度高於或等於28℃地區的通用實驗室,宜設置空氣調節係統。
第6.4.3條 通用實驗室的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計算參數為:溫度26~28℃,相對濕度小於65%。
第6.4.4條 專用實驗室的空氣調節室內計算參數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第6.4.5條 需要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應集中布置。室內溫濕度基數、使用班次和消聲要求等相近的實驗室宜相鄰布置。
第6.4.6條 在不影響科學實驗工作的條件下,宜采取局部工藝措施或局部區域的空氣調節替代全室性的空氣調節。
第6.4.7條 空氣調節宜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設置。
第6.4.8條 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的通用實驗室,其空氣調節係統也應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
第6.4.9條 空氣調節係統設計應為實驗室的改造和發展提供靈活性。
第6.4.10條 當科學實驗工作需要空氣調節係統長期連續運轉時,空氣調節係統宜設置備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