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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91-93 科學實驗室建築設計規範-3
第4.3.6.1條 譜儀分析室應遠離振動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築物的底層。必須布置在樓層時,應采取相應的隔振措施。
第4.3.6.2條 譜儀分析室由譜儀間、過渡間、樣品製備間、化學處理間、暗室、數據處理間及工作間組成。過渡間麵積不應小於6m2,且應設更衣櫃及換鞋櫃。
第4.3.6.3條 譜儀間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通風櫃。光源區應設排風罩。
第4.3.6.4條 譜儀間內不宜設水盆。
第4.3.7條 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
第4.3.7.1條 本節規定適用於科研用第三類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及屬於第二類放射醫療單位的乙、丙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建築設計。
第4.3.7.2條 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
(1)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為三類,即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各類工作單位的等效年用量應符合現行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的規定。
(2)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為三級,即甲、乙和丙級。各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應符合現行的《輻射防護規定》的規定。
(3)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按其所屬類別,在其周圍應劃出防護監測區。防護監測區的範圍應符合現行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的規定。
(4)第三類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及屬於第二類的放射醫療單位,可設在市區內。
(5)第三類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及屬於第二類的放射醫療單位的乙、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設在一般建築物內,但應集中在同一層或一端,與非放射工作場所隔開。
(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時,應根據汙染情況,可將其分成若幹區域:
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分為三區,即設白區、綠區和紅區。
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分為二區,即設白區和綠區。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於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規定的下限值時,可不分區。
白區、綠區和紅區的標準應符合現行的《開放型放射性物質實驗室輻射防護設計規範》的規定。
(7)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各區的布置,應按白區綠區紅區布置。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應按白區綠區布置。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白區與綠區之間應設衛生出入口。衛生出入口內應設家庭服衣櫃、專用工作服衣櫃和淋浴設備,並配以表麵汙染監測儀器。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白區與綠區之間,應設換鞋、更衣、洗手和表麵汙染監測用的過渡間,過渡間麵積不應小於6m2。
衛生出入口的規模,應根據進入綠區的總人數確定。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數每5~8人設一具。
(8)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布置,白區與白區、綠區與綠區應相對集中,避免相互穿插。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排列,原則上以放射性活度的低、中、高依次排列。
(9)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綠區應設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間。暫存間的室內裝修標準不應低於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
(10)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修力求簡潔,應防止積塵和積聚放射性物質。各種管線宜暗敷,燈具宜采用嵌入式。地麵、牆麵、頂棚的陰角應做成半徑不小於0.05m的半圓角。
(11)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門、窗應便於清洗和去汙。綠區應設密閉窗,少設開啟窗扇。
(12)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修材料應表麵光滑,對放射性物質吸附性差,易於去汙,並具有良好的耐酸、堿腐蝕和耐輻照性能。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體式地麵及踢腳板,其接縫應采用熱焊,踢腳板高度不應低於0.25m。牆麵和頂棚應塗以油漆。
(13)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修標準可適當降低。可采用現製水磨石地麵,但必須打蠟,局部加塑料覆麵。並可采用油漆牆麵及不起塵的塗料頂棚。
(14)有關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工藝設計、通風設計、給排水設計、輻射屏蔽設計、輻射監測設計及放射性三廢處理等應合現行的《開放型放射性物質實驗室輻射防護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4.3.7.3條 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
(1)有關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設計要求,可參照現行的《60Co輻照站的輻射安全防護設計規範》的規定執行。
(2)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可設於市區。實驗室的輻照裝置應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並應使周圍公眾所受的照射不超過現行的《輻射防護規定》的相應劑量當量限值。
(3)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圍護牆、頂棚和門、觀察窗洞口等均應符合防護要求。有關60Co輻照站的輻射安全防護設計應符合現行的《60Co輻照站的輻射安全防護設計規範》的規定。
(4)密封型放射源的貯存室必須符合防護要求,確保周圍環境的安全。貯存放射源容器的貯源坑應防止地下水滲入,並應保持幹燥。貯存室應設有防火、防盜及報警裝置等設施。
4.4 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圖書資料室
第4.4.1條 研究工作室
第4.4.1.1條 研究工作室設置數量應按使用要求確定,每人使用麵積不應小於6m2。
第4.4.1.2條 研究工作室應靠近實驗室或與實驗室結合布置。
第4.4.2條 學術活動室
第4.4.2.1條 學術交流展示廳的使用麵積應按使用要求確定。該場所宜與公共交通空間連通,並應留有布置坐椅或沙發的空間。
第4.4.2.2條 小型學術活動室的使用麵積不宜小於40m2;中型學術活動室的使用麵積不宜小於60m2。中、小型學術活動室每人使用麵積:有會議桌的不應小於1.80m2;無會議桌的不應小於0.80m2。
第4.4.2.3條 學術報告廳的規模應按使用要求確定,並宜設講台、書寫板、幕布,並留有放置放映設備的空間。容納人數超過180人時,宜采用台階式地麵,台階高度應按不遮擋視線的要求確定。宜設固定坐椅及記錄台板。當坐椅自帶記錄台板時,排距不應小於0.95m;當設獨立式記錄台板時,排距不應小於1m。
第4.4.3條 圖書資料室
第4.4.3.1條 圖書資料室應由藏書部分、采編部分、閱覽部分、出納及目錄部分等組成。
第4.4.3.2條 圖書資料室應布置在環境安靜並與實驗用房聯係方便的位置。
第4.4.3.3條 圖書資料室宜采用開架閱覽室。
4.5 公用設施用房及管道空間
第4.5.1條 公用設施用房
第4.5.1.1條 公用設施用房包括製冷機房、空調機房、排風機房、給排水及水處理用房、變配電室、電訊室、氣體供應室等。
第4.5.1.2條 公用設施用房宜靠近相應的使用負荷中心布置。
第4.5.1.3條 公用設施用房布置於地下室時,應采取防潮、防水及通風等措施。
第4.5.2條 管道空間
第4.5.2.1條 管道空間分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術層三種,其尺寸及位置應按建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公用設施係統設計、安裝及維護檢修的要求確定。
第4.5.2.2條 建築物內管道不多時,宜采用管道井。集中式管道井應設檢修門;分散式管道井設檢修門有困難時,應在管道閥門部位設檢修口。
第4.5.2.3條 建築物內管道多且設管道井無法滿足要求時,應設管道走廊或管道技術層,並均應設檢修門。
4.6 實驗室建築設備
第4.6.1條 通風櫃
第4.6.1.1條 通風櫃宜采用標準設計產品。
第4.6.1.2條 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宜采用節能型通風櫃。
第4.6.1.3條 通風櫃內襯板及工作台麵,按使用性質不同應具有相應的耐腐、耐火、耐高溫及防水等性能。應采用盤式工作台麵並應設杯式排水鬥。通風櫃外殼應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第4.6.1.4條 通風櫃內的公用設施管線應暗敷,向櫃內伸出的龍頭配件應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種公用設施的開閉閥、電源插座及開關等應設於通風櫃外殼上或櫃體以外易操作處。
第4.6.1.5條 通風櫃櫃口窗扇以及其它玻璃配件,應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第4.6.1.6條 通風櫃的選擇及布置應與建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緊密結合。
第4.6.1.7條 通風櫃應貼鄰或靠近管道井或管道走廊布置,並應避開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不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通風櫃應遠離外窗布置;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通風櫃應遠離室內送風口布置。當兩者矛盾時,應調整室內送風口的位置。
第4.6.2條 實驗台
第4.6.2.1條 實驗台宜采用標準設計產品。
第4.6.2.2條 實驗台台麵按使用性質不同應具有相應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溫、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第4.6.2.3條 各種公用設施管線及龍頭、電源插座及開關等配件,宜與實驗台體的公用設施支架或與實驗台體靠近的獨立公用設施支架或管槽結合在一起。實驗用水盆亦宜與實驗台體結合在一起。
第4.6.2.4條 實驗台的選擇及布置應與建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緊密結合。
第4.6.3條 物品櫃(架)
第4.6.3.1條 通用實驗室的內牆上宜設置嵌牆式或掛牆式物品櫃(架)。物品櫃(架)底距地麵不應小於1.20m。
第4.6.3.2條 物品櫃(架)自身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並應與牆體牢固連接,物品櫃(架)橫隔板應上下位置可移動。
第5章 安全和防護
5.1 一般規定
第5.1.1條 科學實驗建築設計必須執行國家現行有關安全、衛生、輻射防護、環境保護法規和規定。
第5.1.2條 科學實驗建築底層的門、窗宜采取安全防盜措施。
第5.1.3條 放射性物質貯存場所,應設置防盜門、防盜窗及報警裝置等設施。
第5.1.4條 對限製人員進入的實驗區或室應在其明顯部位或門上設置警告裝置或標誌。對放射源的貯存室除應設置警告裝置或標誌外,還應設有防火、防盜及報警裝置等設施。